其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最终要落实在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的实现上。
不是站在上帝的位置作道德评判,而力求在历史和中国社会语境中展示皇帝制的必然性,及其利弊的相对性。也因此,才会有下面论及的有为君主和守成君主的区别。
否则贵族们在争夺各自利益之际就同样会肆无忌惮。最高政治领导人的频繁更替,就如同三天两头改国徽或国旗一般,绝对不利于这种政治和文化共同体的形成。说理和论证不可能化解麦迪逊说的根植于人性的这种倾向。也因此,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卷4中细致讨论了他心中的理想宪制,混合宪制/政体,其中有君主制的因素(紧急事件由他来临机决断),贵族制的因素(国家方针大计决策中制度性吸纳政治精英的审慎和综合考量),以及平民制的因素(听取民意中反映的利益诉求[分配正义],并通过民意来保持稳定持久的道德伦理诉求[校正正义])。进入 朱苏力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制度 皇帝 。
这种非常有限的市场,加之人力资本的专用性,都使得——极少数精英自信皇帝更替自己会飞黄腾达者除外——绝大多数政治精英趋于保守,不希望皇帝更替频繁,不希望政治体制变动重大。从经济学基本原理来看,即从有恒产者有恒心(孟子语)的原理来看,稳定的预期会促使政治精英有更长远的安排,依据韦伯的理论,也一定会促使他们的行为和政治都会更理性,更负责任,更少机会主义。{7}可以看出,统一欧洲联邦实现的法哲学前提就是公民交往的法律制度化,现代法律的自我理解应该为后民族格局的到来积极做出转变,从基于历史性事实因素的先在民族性格转换到基于公民自主规范因素的平等主体间的交往结构。
{41}霍布斯建议对专制国家作社会契约论的理解,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42}基于契约对作为整体的专制主义社会进行这样的辩护:它是一个出于所有参与者之目的合理性考虑、通过权利让与的形式而形成的工具性秩序。用康德的普遍法权原则{9}来说:一个行动的正当性在于它可以根据一条普遍的法则与其他每个人的行动自由相互共存。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03页。对康德实践哲学的普遍主义道德法则的批判性继承,构成了哈贝马斯法哲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重建权利理论的现实需要 在分析哈贝马斯交往权利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一下古典权利概念在当代世界中遇到的解释力危机,而这正是哈贝马斯对古典权利理论进行重建的问题意识。通过商谈原则引入权利系统,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同源关系清楚地显现出来了。
就概念内涵而言,主观权利对应着主体的主观行动自由。{8}主观权利是相对于客观法而言的,在德国古典法哲学看来,主观权利与客观法是一枚硬币的两面,谁也不能独立于谁。在此意义上,主观权利与私人自主这对概念毋宁说是一个概念:主体性概念——只有一种天赋的权利,即与生俱来的自由……这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品质,根据这种品质,通过权利的概念,他应该是他自己的主人。但同样值得批判的是,那种把主观权利的概念建立在道德哲学基础上的自然法思想,哈贝马斯认为在当今这样一个后形而上学的社会中,这种以意识哲学为前提的法哲学研究倾向无法提供令人满意的对法律合法性根基的解释。
{23}哈贝马斯对康德的批判要点在于用交往理性取代了先验理性,用生活世界取代了不可调和的世界(现象界与本体界)。{31}参见Hans Kelsen, What is the pure theory of law? Tulane Law Review 34(1960),pp.269-276.在该文中凯尔森也区分了对待法律的两种态度:事实的态度与规范的态度。就目的而言,这些权能是满足人们利益的一种手段。{43} [美]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46} Habermas,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W. Rehg(trans.). Cambridge,MA: MIT Press,1996, p.121. {47} Habermas, Paradigms of Law, trans. William Rehg n Cardozo Law Review 17(1996), pp.771-784. {48} Habermas: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Contributions to a Discourse Theory of Law and Democracy, W. Rehg (trans.),Cambridge,MA: MIT Press,1996, pp.129—130. 出处: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2年第38期 进入 陈伟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权利 哈贝马斯 人权 人民主权 。因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可以看成是在论证一个无民主(主权者控权)的资产阶级法治国(一切权力都以法律的形式存在),在这个无民主的法治国中,作为建立正确秩序的工程师{40}的哲学家们为主权者设计使得人们有可能在正确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中过幸福生活的法律制度。
霍布斯显然具备这样的视角,他论证的自然状态中的主体也明显具备这样的视角,但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表述却不承认这一点,因为这一点恰恰是自然状态已经完全过渡到社会状态后的结果(而非前提)。{10}哲学上对权利的这种平等性理解(主体的平等的自由)其实恰好说明了权利概念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核心地位:以权利为核心的现代法尤其适用于这样一种社会,这种社会所依赖的是道德上中立之行动领域中那些受利益导向的、以各自成功为目的的单个主体的非中心化决策。
事实上,哈贝马斯比强调经济统一体的欧盟走得更远,在民族框架内,政治越来越难以与全球化的竞争保持同步。{19} 康德在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20}和《实践理性批判》{21}中详细论证了纯粹理性的实践运用。注释: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哈贝马斯与当代西方法哲学(项目编号12YJCZH015)阶段性研究成果,受南京大学985三期资助。{29}对于哈贝马斯的这个观点,有不少学者提出了质疑,可参见Jon Mahoney,Rights without dignity? Some critical reflections on Habermas's procedural model of law and democracy, in Philosophy Social Criticism Vol.27 no.3 pp.21—40。{25}这对康德和哈贝马斯这样的启蒙的捍卫者来说,无论如何都是不能接受的。对康德法权理论的主体间向度的发掘是哈贝马斯的工作而非康德本人的工作,但不得不承认,康德实践哲学对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解释力即便在一个后形而上学语境中也远没有被耗尽,康德哲学依然是有待我们进一步开发的蕴藏丰富的宝藏。
所有的实证法律规范若要获得合法性必须是经过民主原则制定出来的,而民主原则本身又是以法律形式出现的,把民主原则理解为权利体系的核心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合法性来自于合法律性:法律规范与形成合法之法的机制(民主原则)是同源地被建构起来的。{43}哈贝马斯认为,相比于开明私利这种看似无须论证的绝对稳定的出发点,康德的自主性概念倒是更加适合于论证社会契约的理论前提,自主性这一深蕴着自由、平等的概念,只须进一步揭示出背后的交往性前提就可以继续履行其在私法之中的核心概念的地位。
{23} 哈贝马斯试图在一个比康德更深刻的水平上获得交往,在这种水平上,各种观点和道德决定是通过主体间的对话而逐渐形成的。罗尔斯正义论的第一条原则——自由的相容原则说的也是这个意思: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也就是说,霍布斯所谓的自然状态根本就不那么自然,而是隐含着他者视角与道德视角这样的社会性因素的,而霍布斯却试图通过这样的自然状态中主体的开明私利来推导出他者视角与道德原则,这就犯了一个逻辑上循环论证的错误。{32}参见[德]卢曼:《社会的法律》,郑伊清译,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30}实证主义法哲学的极端发展表现为凯尔森(Hans Kelsen)的纯粹法学,{31}即认为法律是自成体系的独立实体,主观权利的概念不过是由法律规定的选择自由。商谈原则 诚如康德所言,问一位法学家‘什么是权利?就像问一位逻辑学家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什么是真理?同样使他感到为难。{28}当然,哈贝马斯并不赞同把道德与法律混为一谈,道德与法律是同一条商谈原则D在不同领域中运用的结果,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是法律以道德为基础,而是平行并列的互补关系。也可以看出哈贝马斯对这些概念做出的适合于后形而上学世界的交往性改造。
{48}权利体系既是具有事实性的社会制度又是被交往行动理论有效论证的规范性体系,合法性来自合法律性这个悖论于是被证明为不过是在一个误导性前提下的错误理解,这个前提就是:把法律系统想象成一种自我指涉并赋予自身以合法性的循环过程。因此,在19世纪之前的西方世界中黑人奴隶、妇女等都不能够被称为主体,但可以被称为人。
与经验主体的内心世界一道,康德的这两个世界又回到了日常交往实践当中,成为多少具有世俗意义的共性假设,从而使得对语言的认识、调节和表现成为可能,还因此而与‘世界中的事物发生了联系。权利这一用语对当代人而言是如此熟悉,以至于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认为对这个概念已经无须作进一步阐释就能正确使用。
这一法哲学研究倾向的最近发展则表现在卢曼(Niklas Luhmann)的系统功能主义法哲学之中,即仅从观察者视角对法律系统做客观化的功能主义描述而不涉及参与者视角的规范论证。古典权利概念的历史语境早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这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1)经济基础层面从前工业社会转向后工业社会。
{16}为了确保主体生来(先天、先验)就具有的行动自由不至于在相互冲突的社会行动中丧失殆尽,社会契约论作为一个秩序井然社会的思想基础便孕育而生了。事实上,这一批判适用于所有的传统社会契约论,无论是霍布斯、洛克还是卢梭(哈贝马斯认为卢梭对社会契约的理解部分地采用了某种公共视角)的社会契约论都在逻辑上犯了循环论证的错误。{36}虽然如此,康德对政治哲学仍有卓越的贡献,他对自由的自主性本质的深刻把握使得那些仅仅把权利归结为功利、功能、利益的学说不能一马平川地削平人的主观能动性,从而为人的尊严找到了一个合法牢靠的精神家园。以意识哲学为立足点,私人自主的概念才得以可能,由于每个主体{15}都具有认识能力上的平等性,个人就有充分的自由在社会中行动,只要其自由行动相容于其他主体的自由。
{3} [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中文版序言,第22页。无论是以理解为取向还是以利益为取向,法律权利都确保法权人之间能够符合社会秩序的共同行动。
如果参与者再也不能依靠关于同质生活状况的先验沟通,那么,道德视角也就只能根据交往的前提而付诸实现。在政治整合领域,他一方面长期致力于为统一欧洲(欧盟)进行规范论证,另一方面则通过发表各类文章或参与德国的政治实践来推进统一欧洲的建立。
他对现代强制法与国家权力有着与霍布斯同样清楚的描述。**陈伟,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哲学博士、法学博士后。